原告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,注册资本32,000万元,经营范围为生产燃气灶、热水器、印油烟机等。
1998年9月21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9675号“”商标,注册人为台湾XX股份有限公司,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,包括厨房炉灶等。经续展,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。2008年9月7日,原告受让取得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。2003年、2006年、2009年,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分别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、江苏省著名商标,有效期均为三年。